本港消息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2006年3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实施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发证机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规定》明确了新上岗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时间、内容和方式。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规定》明确了对未进行安全培训和骗取安全资格证的处罚方法。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条款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⑴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⑵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⑴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⑵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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