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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E管理告知书
2007-04-27 0

公司所属各单位:

国务院于2007年4月9日颁发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实施。该条例与以前的事故处理规定有较大的不同,加大了对单位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追究处罚力度。为了规避管理风险,方便工作,现将相关条文归纳整理如下,请各单位有关领导认真阅知相关内容。

一、事故等级发生了变化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二、事故报告时限发生了变化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事故调查主体发生了变化
        所有事故均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人民政府、公安、监察、检察院、工会、安全监督等部门人员组成,企业没有调查处理的权利。

四、加大了对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上年年收入的30%—100%的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五、新增了伤亡人数补报规定

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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